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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检查重点项解析(GB 46034-2025 更新版)

创建时间:2025-09-16 10:20

第一章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2个重点项,任意1项不合格即不得投入使用)

 

1.1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

需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如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设施投入等)。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未明确其相应职责的,判定为不合格。

1.2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

需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如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开展消防培训等)。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明确其相应职责的,判定为不合格。

1.3申报材料要求

需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材料需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1.4证照信息一致性

营业执照或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需与实际场所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等信息一致。

1.5图纸规范性

需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材料需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1.6制度与预案制定基础

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为后续管理机制落地提供依据。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5个重点项,任意1项不合格即不得投入使用)

2.1消防安全制度完整性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需覆盖防火巡查(频次、内容)、防火检查(周期、重点区域)、消防安全培训(对象、内容)、应急演练(频次、流程)等核心内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需明确主体责任、审批程序、作业人员管理和作业现场管控措施。未按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上述关键内容的,判定为不合格。

2.2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需持证上岗,且掌握值班应急程序(如火灾报警处置、设施联动操作)。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不掌握值班应急程序的,判定为不合格。

2.3应急预案与疏散职责

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承担疏散引导任务的人员需掌握岗位职责(如引导路线、疏散话术、特殊人群协助方式)。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承担疏散引导任务的人员不掌握岗位职责的,判定为不合格。

2.4专职 / 志愿消防队建设

需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现场拉动测试时,队伍到场时间需符合规范要求(如微型消防站接到指令后 3 分钟内到场)。未建立相应消防队,或者现场拉动测试到场时间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2.5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汽油、乙醇、乙炔气瓶)。违反上述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2.6培训记录完整性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需完整,记录内容需包含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如防火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参与人员名单及考核结果;抽查提问员工时,需覆盖消防安全职责、灭火器材操作、疏散引导要点等知识点。

2.7消防档案建立

需规范建立消防档案,档案内容需包含场所基本情况(如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层数)、消防设施维护记录(如检查时间、维护内容、故障处理)、培训与演练记录等资料。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65 个重点项,任意 1 项不合格即不得投入使用)

3.1总平面布局(5个重点项)

3.1.1 防火间距

场所所在建筑和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不得被占用(如堆放杂物、搭建临时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的,判定为不合格。

3.1.2 消防车道

场所所在建筑需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道,且消防车道需满足消防车通行条件(如净宽≥4m、净空≥4m,无障碍物)。未设置消防车道或车道无法通行的,判定为不合格。

3.1.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场所所在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需满足消防扑救作业条件(如长度、宽度符合规范,地面承载力达标,无遮挡)。场地不满足扑救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

3.1.4 消防救援口

消防救援口不得被遮挡(如广告牌、防盗窗、绿植)。救援口被遮挡的,判定为不合格。

3.1.5 场所位置设置

场所位置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儿童活动场所不设地下、KTV 不设地下二层及以下)。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2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5个重点项)

3.2.1 防火分区划分

场所的防火分区设置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商场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时需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2.2 防火分隔措施

场所的防火分隔设置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需设防火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2.3 防火分隔设施有效性

场所的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不得被拆除、损坏,需能正常实现防火分隔功能(如防火卷帘能自动降落至地面)。设施被拆除、损坏或无法实现防火分隔功能的,判定为不合格。

3.2.4 管道井防火封堵

场所的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封堵材料选用及填塞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缝隙,不得用易燃材料替代)。封堵材料或填塞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2.5 消防设施与分区改动禁止

不得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 / 横通道;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上述行为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或正常操作的,判定为不合格。

3.3内部装修(3个重点项)

3.3.1 镜面反光材料禁止使用

疏散出口的门,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等部位,不得使用镜面反光材料。使用镜面反光材料的,判定为不合格。

3.3.2 疏散楼梯间装修燃烧性能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等部位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顶棚、墙面需采用A级不燃材料,地面可采用B1级难燃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3.3 场所装修燃烧性能

场所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歌舞娱乐场所顶棚、墙面需采用A级材料,地面可采用 B1级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4安全疏散(7个重点项)

3.4.1 独立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场所需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者疏散楼梯(如每个防火分区至少 2 个独立安全出口)。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判定为不合格。

3.4.2 安全出口设置参数

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间距,疏散门形式(如平开门)、开启方向(如向疏散方向开启)等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4.3 疏散楼梯间设置

场所的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如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分隔(如与其他区域用防火墙分隔)、前室面积(如防烟楼梯间前室面积≥6㎡)、穿越管线(如不得穿越可燃气体管道)等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4.4 疏散距离

场所的疏散距离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商场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30m)。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4.5 疏散宽度

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宽度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疏散走道净宽≥1.1m,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净宽≥1.4m)。宽度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4.6 避难设施设置与使用

场所需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如高层建筑需设避难层),且上述设施不得被占用(如堆放杂物、作为仓库)。未设置或被占用的,判定为不合格。

3.4.7 门窗障碍物禁止

场所在门窗设置的设施(如防盗窗、广告牌)不得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判定为不合格。

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个重点项)

3.5.21火灾探测器状态

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如建筑面积>1000㎡的商场),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5.2 火灾探测器状态

火灾探测器不得有破损、装修污染,防尘帽需摘除。探测器有破损、污染或防尘帽未摘除的,判定为不合格。

3.5.3 探测器功能测试

采用模拟发烟、升温、发光装置测试时,火灾探测器报警确认灯需常亮。确认灯未常亮的,判定为不合格。

3.5.4 系统报警与联动功能

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能正常报警,且能实现联动控制功能(如报警后自动启动排烟风机)。无法报警或无法实现联动控制功能的,判定为不合格。

3.6室内消火栓系统(3个重点项)

3.6.1 系统设置要求

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如建筑高度>15m 的公共建筑),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6.2 系统供水状态

场所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需有水,栓口压力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静压≥0.07MPa),能正常供水。管网无水、压力不符合要求或无法正常供水的,判定为不合格。

3.6.3 消防水泵启动功能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水泵需能通过现场、远程(消防控制室)或者联动方式启动。无法通过任意一种方式启动的,判定为不合格。

3.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个重点项)

3.7.1 系统设置要求

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如建筑面积>500㎡的KTV),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7.2 系统供水状态

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需有水,末端试水装置压力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最不利点喷头静压≥0.05MPa),能正常供水。管网无水、压力不符合要求或无法正常供水的,判定为不合格。

3.7.3 消防水泵启动功能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水泵需能通过现场、远程或者自动方式启动。无法通过任意一种方式启动的,判定为不合格。

3.8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系统(5个重点项)

3.8.1 水源设施设置

场所所在建筑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的,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8.2 消防水泵房位置与耐火等级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耐火等级(如不应低于二级)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位置或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8.3 消防水泵房疏散门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水泵房疏散门需能直通室外或者安全出口。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判定为不合格。

3.8.4 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

场所所在建筑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如建筑体积>5000m³ 的公共建筑),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8.5 室外管网供水状态

场所所在建筑室外消火栓系统管网需有水,栓口压力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低压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压力≥0.15MPa),能正常供水。管网无水、压力不符合要求或无法正常供水的,判定为不合格。

3.9水泵接合器(2个重点项)

3.9.1 接合器设置要求

场所所在建筑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9.2 接合器功能有效性

场所所在建筑已设置水泵接合器的,需能正常实现功能(如接口匹配、无堵塞)。无法实现功能的,判定为不合格。

3.10气体灭火系统(2个重点项)

3.10.1 系统设置要求

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如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10.2 接合器功能有效性

场所已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需能正常实现功能(如火灾时能自动喷放灭火剂、联动关闭门窗)。无法实现功能的,判定为不合格。

3.11气体灭火系统(2个重点项)

3.11.1 设施设置要求

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如建筑高度>32m 的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11.2 风机启动功能

场所所在建筑防烟排烟风机、补风机需能通过联动控制、现场手动、消防控制室远程方式启动。无法通过任意一种方式启动的,判定为不合格。

3.11.3 自然排烟窗设置

自然排烟窗的有效开窗面积、开启方式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有效开窗面积≥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开启角度≥70°)。有效开窗面积或开启方式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12防火卷帘(2个重点项)

3.12.1 设施设置要求

场所的防火卷帘设置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耐火极限≥3h,宽度≤30m)。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12.2 卷帘功能有效性

场所的防火卷帘不得被拆除、损坏,需能实现防火分隔功能(如火灾时能自动降落、反馈信号)。被拆除、损坏或无法实现防火分隔功能的,判定为不合格。

3.13防火门(2个重点项)

3.13.1 防火门设置要求

场所的防火门设置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耐火极限≥1.5h 的甲级防火门用于防火分区分隔)。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13.2 防火门功能有效性

场所的防火门不得被拆除、损坏,需能实现防火分隔功能(如关闭后能自动闭合、密封严密)。被拆除、损坏或无法实现防火分隔功能的,判定为不合格。

3.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2个重点项)

3.14.1 设施设置要求

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或者疏散指示标志的(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14.2 设施参数合规性

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或者疏散指示标志选型(如应急照明需为消防专用)、照度(如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照度≥3.0lx)、连续供电时间(≥90min)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选型、照度或连续供电时间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15 电气线路(3个重点项)

3.15.1 电热设备防火保护

电热设备(如电暖器、烤箱)靠近可燃物时,需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如加设防火隔热板)。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判定为不合格。

3.15.2 吊顶/墙体电气线路保护

有可燃物的吊顶或者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电气线路时,电气线路需按消防技术标准采取穿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判定为不合格。

3.15.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

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如老年人照料设施),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16 燃气(3个重点项)

3.16.1 燃气使用位置

燃气使用位置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不得在地下密闭空间使用瓶装燃气)。使用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16.2 瓶组间设置

瓶组间的设置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如与其他区域防火分隔、通风良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16.3 可燃气体探测与切断装置

需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和燃气管道切断装置(如探测到泄漏后能自动报警并切断燃气供应)。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17 消防电梯(3个重点项)

3.17.1 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电梯的(如建筑高度>33m的住宅建筑),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17.2 消防电梯前室与井道防火

场所的消防电梯前室使用面积(如独立前室≥6㎡)、消防电梯前室及井道的防火分隔措施(如前室与其他区域用防火墙分隔)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前室面积或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17.3 消防电梯参数合规性

场所的消防电梯载重(≥800kg)、运行速度(从首层到顶层≤60s)、控制方式(如能在消防控制室远程控制)、内部装修(如采用 A 级不燃材料)、防水措施(如井底设排水设施)、井底排水(如排水泵排水量≥10L/s)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18 消防控制室(4个重点项)

3.18.1 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

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电梯的(如建筑高度>33m 的住宅建筑),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18.2 消防控制室位置与耐火等级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如靠近外墙、便于联络)、耐火等级(≥二级)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位置或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18.3 消防控制室疏散门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疏散门需能直通室外或者安全出口。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判定为不合格。

3.18.4 消防控制室管线禁止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内不得有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如空调冷媒管、生活给水管)。存在无关线路或管路的,判定为不合格。

3.19 声音、视频警报(2个重点项)

3.19.1 警报设施设置要求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声音、视频警报的场所(如大型商场),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19.2 警报切换功能

声音、视频警报需能实现音响、画面切换至火灾警报和疏散指示状态(如火灾时音响播放疏散指令、画面显示疏散路线)。无法实现切换的,判定为不合格。

3.20 其他设施(直升机停机坪、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系统等)(2个重点项)

3.20.1 其他设施设置要求

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直升机停机坪、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系统等设施的(如建筑高度>100m 的高层建筑需设直升机停机坪),必须设置。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3.20.2 其他设施功能有效性

场所已设置的直升机停机坪、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系统等设施,需能正常实现功能(如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系统能精准定位火源并喷射灭火剂)。无法实现功能的,判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2个重点项,任意1项不合格即不得投入使用)

4.1 重大火灾隐患与强制条文合规

场所不得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问题,不得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违反强制条文的,判定为不合格。

4.2 法律法规合规性

场所不得存在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不得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未经消防检查擅自投入使用)。存在上述情形的,判定为不合格。

4.3 重新申报标准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场所重新申报时,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且未重新装修的,需执行不低于原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改变使用性质(如商场改影院)或重新装修的,需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含 GB 46034-2025)执行。

4.4 建筑局部场所检查范围

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如某栋建筑的 1-3 层)时,检查内容只需考虑场所内部及所在建筑中与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技术条件(如所在楼层的疏散楼梯、联动的火灾报警设备)。

4.5 非强制消防设施判定

增设的非强制消防设施(如额外加装的应急照明)存在问题,但不影响其他强制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可不作为综合评定不合格的条件(但需整改)。

第五章 检查判定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检查需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和综合评定。

依据 GB 46034-202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74 个重点项(消防安全责任 2 个、消防安全管理 5 个、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65 个、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2 个)中,任意 1 个重点项不合格,场所不得投入使用。

重要事项(即上述 74 个重点项)需全部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无整改余地;非重点事项(如非强制消防设施问题)经整改符合要求的,不影响综合判定。

参考出自 GB 46034-202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 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3518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T 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